原告冯**、冯*1、冯*2与被告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吴**、被告平安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冯*1、冯*2请求判令:1、被告吴**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损失145617.8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的答辩要点:诉讼费和鉴定费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其他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平安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的答辩要...(本文书还有3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