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晚20时许,在阿拉善左旗温都尔勒图镇塔本呼都格嘎查三场的农田里,被告人王*甲与被害人彭*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王*甲用拳脚将彭*殴打致伤。经阿拉善盟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彭*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彭*于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27日在景泰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费为6689.16元,彭*系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漫水滩乡北梁村2组农民。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11月28日7时10分,刘*报案称,2013年11月27日晚20时许,在阿左旗温都尔勒图镇塔本呼都格嘎查三场务农的王*乙与同在一块田里浇水的刘*因过路互不让道而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后王*乙的哥哥王*甲来到地里准备寻找刘*质问时,碰到了刘**母亲彭*,便为了撒...(本文书还有2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