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许**、粟水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湘1225民初****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告许**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湘12民终****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已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理由相互矛盾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重新受理本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粟水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恢复其家门前的道路及原告许**家门前的道路路坎,恢复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本文书还有2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