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项**与被告淮南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公司)、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项**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泽公司支付工程款180万元整(暂定,待法院调取审计结论或评估后确定);2.判令盛泽公司以18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支付自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共28个月工程款利息199500元,以上两项合计1999500元;3.判令盛泽公司以18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并支付2017年7月3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利息;4.判决腾飞公司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项*、项**系兄弟关系,项*为自由职业,项**系腾飞公司项目经理。腾飞公司不予支付项**工资仅保留劳动关系,由项**自行缴纳社保。盛泽公司系淮南市龙湖公园园内二期改造工程实施及结算单位。
2011年10月11日,项*、项**借用腾飞公司建筑资质与盛泽公司签订龙湖公园**期木结构“古建筑装饰、园林景观工程”、“商务会馆长廊、管理用房、南大门、湖南岛、木栈道、景观平台、假山、拱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甲方将该工程中古建筑木作工程、盖瓦工程、油漆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园林景观工程另议。甲方将乙方所施工的所有工程的内页资料由乙方完善、装订交甲方和建设方审计。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工程结算按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计取,人工费执行现行淮南市标准,主材执行淮南市工程信息价,信息价无子目的材料由甲方会同业主方询价进入工程决算,取费按工程内别计取(除税外),甲方给予乙方费率的40%取费率。甲方在乙方机械进场后向乙方工人支付2万元生活费,每月支付形象进度款7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80%,审计后付至95%的进度款。如询价的材料由甲方负责付款,在工程结算时按工程量实用的数...(本文书还有8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