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刘**、程*、刘*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1、上诉人与四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关系是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村民组成员。程**,刘**,程*,刘*本来就是上诉人的成员。因程**1953年6月10日在出生,后外出打工认识了刘**并与其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即刘*和程*。婚后将户口迁出。2010年又将户口迁回到本组**房屋于2011年倒塌,同年就向三十铺镇土地管理所申请重建,因属于示范园区规划范围不予重建,无奈一直在附近租房居*。说明程**一家在本村本组有住房。2、对于上诉人上诉状所说没有尽到村民的应尽的义务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答辩人自幼出生在本村本组。并参加了一轮土地承包。村民组的任何活动都正常参加。修路,扒塘,河沟清淤,格田成方,五保户保障,国家公粮三上交,没有一样不参加。分摊的款项从来没有少过一分钱。仅仅中间几年离开户口离开没有履行,其他一切正常履行...(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