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食品公司)与被告五常盛禾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禾米业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杨**、王*,被告五常盛禾米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裕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3770.94元及2011年9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2017年11月30日利息损失178094.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同时原告将包装袋、包**及稻香极品大米、优选大米、有机大米及各类杂粮折合人民币473170.94元存放于被告处。但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履行加...(本文书还有3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