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大法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法毛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法毛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法毛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法立案前死亡,本院审理中指定该公司监事(股东)戴**作为被告大法毛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法毛纺公司给付何**工资款3692元;2.大法毛纺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本文书还有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