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朱**、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三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任**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3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朱**驾驶“鑫洋”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并牵引两辆同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沿石河子市北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疆天富热电西热电厂北门向东100米处路段,与同向靠道路右侧步行的原告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朱**驾车驶离现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原告了解,被告任**与被告朱**系雇佣关系,被告任**是雇主。因双方对原告的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本文书还有2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