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听证。异议人梁**的委托代理人陈**、朱*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听证,第三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杨*到庭参加听证,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陈**、林**、郑**与执行异议事项无关联,不必通知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13)秀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梁**借款本金人民币1918222.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918222.69为本金,从2013年2月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被告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500元;梁**就被告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物—桂林市××星区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9号房屋(建筑面积:...(本文书还有1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