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女,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男,1977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上诉人申*因与被上诉人王**、张**、冯**、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张**、冯**、刘**负担。事实与理由:申*一审中提供的张**、冯**、刘*峰的录音,以及刘*峰出具的两份证明,可以清楚印证申*与王**、张**、冯**、刘*峰五人合伙在封丘县××寨村经营石料厂的事实。一审认定封丘县××寨村的石料厂系申*与王**二人合伙错误。申*负责经营期间,王**经常到石料厂闹事,逼着申*给其出...(本文书还有1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