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及原审被告河南华洋********、商丘飞扬********、商丘诚信************、宋**、宋**追偿权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1日被告河南华洋公司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贷款5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1日,原告梁苑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2015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华洋公司、商丘飞扬公司、宋**、商丘诚信担保公司、宋**、罗**分别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其中与被告商丘飞扬公司约定逾期还款按借款本金总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其他反担保合同约定按贷款本金的50%承担违约金。贷款到期后,被告河南华洋公司仅归还了4500000元贷款,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原告梁苑担保公司共计向被告河南华洋公司垫付了贷款本息共计709194.96元,垫付贷款具体如下:2016年4月...(本文书还有1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