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装饰装修补偿款149561.2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自2017年6月27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主张的利息按照4.35%的利率自2017年6月27日计算至2017年11月3日,即2299.35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22日被告与案外人张*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号房屋出租给张*用于餐饮经营,约定租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年租金4万元,租赁期内可以转租,该合同签订后,张*对上述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后经营餐馆。2013年4月10日在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张*与原告签订《饭店转让协议》,张*将经营的餐馆转让给原告,包括2013年...(本文书还有4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