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官微珉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微珉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18日,被告因与他人合伙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将手头现金15000元和建设银行澳洲花园支行取款35000元合计50000元,在七星区澳洲花园建行门口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均以需他人给钱给他为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刘**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