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兵因其姐夫邓某欠其母亲7万元一直未归还,便驾驶摩托车前往东乡区孝岗镇宏鑫商贸城优狐电动车专卖店内找被害人邓某还钱。在进店之前,被告人张兵从摩托车储物箱内拿出一把刀藏在裤子口袋。之后,被告人张兵在店内与被害人邓某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兵拔出刀将刀捅到被害人邓某的左侧胸部。后张兵逃离现场。经东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张兵向东乡区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兵于2017年12月27日与被害人邓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含已付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兵犯罪时已成年,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0月9日,被告...(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