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肃州区西北街道同德巷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及签约奖金20084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原告的房子被被告进行征收而拆除,原告找到棚改办核实情况后得知自己的房屋补偿款已经发放给一个叫吴*元的人了。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向棚改办的负责人说明了该产权的来源,该房子位于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号**栋,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吴*高,后经市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其次子吴*周*承,吴*周*将...(本文书还有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