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刘*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2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9月2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恢复法庭审理的建议。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8日再次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2018年1月27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恢复法庭审理的建议。2018年4月8日经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及其辩护人范**,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日,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居民曾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以人民币
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苑*购买仿m1911型气手枪一支,...(本文书还有4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