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生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佟**、被告生凤琴及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8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利息(以10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的利息907200元)、及从2017年7月25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至9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及电汇分四笔借给被告,共计268.25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利息2.5,被告已偿还了截止至2014年1月4日期间全部的利息309334.78元,及本金1580665.22元,还欠本金1101834.78元。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和被告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剩余本金减少至108万元,借期为2014年1月...(本文书还有1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