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梁*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梁*上诉请求:撤销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梧州市房屋为曾*与梁*共同共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假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亦未分割。有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和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前”和“离婚后”的生活、感情并无两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自愿协议离婚书》后,被上诉人仍在(2006)番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案中担任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后,不仅同食同住,而且被上诉人仍协助上诉人日常工作。2004年8月9日��方协议离婚时分割的房屋,至今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上诉人将两套房屋赠与被上...(本文书还有3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