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等四十人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人民政府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等四十人系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垯村委会水迳村民小组村民。广东东陶*瓷有限公司是落户源潭镇的工业项目,该项目用地位于青龙、大垯两个村委会。由原告黄**等四十人承包经营的大垯村委会水迳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属征地范*。在东陶*目征地过程中,源潭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20日组织了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在大垯村委会召开征地工作会议,明确了该次征地的四至范*、征地价格及青苗补偿标准。征地价格是按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具体为:耕地29600元/亩,园地22000元/亩,林地8800/亩,养殖水面29700/亩;青苗补偿按城区府发(2008)25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2008年5月28日,原告所在大...(本文书还有3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