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诉称:2012年12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11月**日生子**。婚后,被告沉迷游戏、赌博,不信任原告,为此双方多次争吵,被告甚至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2、婚生子**的人口信息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日生子**的事实;
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坡子街派出所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1份,用以证明被告曾于2014年1月27日在长沙步行街口殴...(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