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徽行大东门支行)与被告朱**、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行大东门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行大东门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8928.33元;2、请求被告支付截止2018年3月22日利息(含罚息、复利)171546.89元,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4、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张洼路金座嘉园**幢**号**室房屋(合产××号)行使抵押权,以此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优先偿还上述款项;5、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个循借字第20141****00520号),向其借款80万元...(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