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宁市星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波酒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星波酒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蔡*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4日,蔡*驾驶一辆车牌为桂f******的小车入住星波酒店公司管理的星波连锁酒店(北湖店),并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的空地处,该酒店门前为开放式的场所,系公共道路。星波酒店公司的保安没有制止,蔡*停车后星波酒店公司保安未给蔡*票据,也未收取保管费。2011年12月25日凌晨5时48分,蔡*的小车在星波酒店公司酒店门口被盗走。星波酒店公司酒店的保安和前台在发现小车被盗后,于凌晨6:00电话通知蔡*,蔡*随即于2011年12月25日上午向南宁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报案。原蔡*被盗车辆至今未追回。此后,蔡*要求星波酒店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