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大理江南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电气公司”)与被告云南金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滇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诉讼中被告金滇科技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诉及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邱**,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南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金滇科技公司支付货款280000元,并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价值630000元的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变压器、配电柜等电气设备送到被告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350000元,尚欠280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被告(反诉原告)金滇科技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