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薛*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薛*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婚后无双方感情基础,分居长达五年之久,故起诉离婚,婚生子薛*2和婚生女儿薛*3应由原告徐*直接抚养,被告薛*1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薛*1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薛*2和婚生女儿薛*3应由原告徐*直接抚养,但不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2001年10月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