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波与被告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桐生、蒙晓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见凤担任记录。原告张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在认识十多天后就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于2008年4月**日生育儿子张某某,后双方于2009年5月2o日才登记结婚,由于原告对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方式差异很大,双方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纯属奉子成婚,婚后也没能很好的培养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从儿子出生后,原告又要照顾家庭又要在外面挣钱养家,原告辛苦的挣钱养家,不仅没有得到被告的体谅和理解,被告还经常无事找事的与原告争吵。原告与被告从2011年2月份发生激烈的争吵后,双方就一直分居,一直没有进行感情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至今分居已经有3年多时间,原告已经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本文书还有1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