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卢**诉被告吴**、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曾园园、林文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晶担任记录。原告张*、卢**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经常因生意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012年4月底,被告吴**、陆*因生意资金周*困难,决定再次向原告二人借款叁拾万元,双方于2012年5月1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约定:“吴**向张*、卢**借现金叁拾万元整,借款时间为二零一二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吴**本人自愿拿其与丈夫陆*财产及共有的房子所有权(北雀路**号**区**栋**单元),与本人名下财产琪达小轿车一部(车号为桂b******),作为借款抵押。”,同时被告吴**还出具一张收到原告现金叁拾万元的借条给原告。后因资金回笼的原因,原告张*在201...(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