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莫**诉称:原告与被告2006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6年6月14日在柳*市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07年1月**日生育一子莫某某。由于婚前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双方接触较少,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结婚后,被告的各种恶习才逐渐暴露出来:①婚后,被告与原告甚少沟通,对原告漠不关心,被告极少承担家务,经常因生活琐事发与原告争吵;②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可言,被告无正当职业,成天无所事事,婚后所有家庭开支全部由原告承担。③经常参与赌博活动,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更为恶劣的是经常以偷家人的钱、自杀胁迫的方式索要赌资。为此,原告身心俱疲,对...(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