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29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魏**偿还陈*50万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诉讼时效期间为2012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陈*对此不持异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一日,2014年10月12日为周*,系国家法定节假日,故本案诉讼时效应顺延至2014年10月13日。陈*第一次主张债权的诉讼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李**、魏**共同辩称,陈*...(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