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30日,原告聂**向梧州市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购梧州市金湖北路x号**号楼**单元**房,总房款为142725元。同日聂**交付购房定金10000元,2006年4月14日,原告罗**通过梧州工商银行新中环支行将剩余房款132725元转入梧州市港泰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2007年3月27日原告聂**与被告邓*登记结婚。2006年7月7日原告聂**支付讼争房屋的契税2140.88元,2009年11月19日聂**支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855元,2009年12月24日聂**支付房屋房产分户绘图费156.90元,2010年1月21日聂**支付权属房屋登记费110元。2010年原、被告双方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权证登记共有权利人为原告聂**、聂**、罗**和被告邓*,各占有四分之一产权。2013年6月25日原告聂**与被告邓*因夫妻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因共有人对讼争房屋的分割协商...(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