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贝**与被告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伍超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贝**的委托代理人钟*、姚**,被告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贝**诉称,原告贝**在被告黎**所承包的沙头镇叁田车田头小组对面冲头至车头冲山林场中负责砍伐、搬运木材,工资以计件形式计算,正材每立方165元,非正材每立方135到140元。2014年1月6日,原告在搬运木材的过程中,由于路滑被石头绊倒,贝**跌落山下并被所搬运的木材砸中,造成原告贝**身体及脑部严重受损,至今昏迷不醒,在梧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至2014年3月4日止,原告共花费医疗费88742元,另使用医生建议使用的人血白蛋白花费5928元。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了38555元,其后便不愿再支付医疗费,导致原告...(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