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伍超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彪、黄**,被告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5月23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竹湾路竹湾市场水果行因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用刀砍伤原告,致原告全身多处切割伤。当日11时许,原告报警,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立案侦查此案。原告伤后于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12日入院治疗,后因无钱医治被迫出院。2013年6月21日,原告因疼痛难忍再次到梧州市中医医院治疗,至2013年7月25日出院。2013年9月2日,原告伤情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743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4281.12元、残疾赔偿金42486元、误工费9751.4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