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甘雯雯、罗*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丹妮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初自由相识相恋,2008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日生育儿子李*某。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问题而发生争吵,感情开始出现裂痕。2011年春节过后被告离家外出广东打工,从此失去联系,被告父母及其家人均不知被告去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为此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由原告抚养,由原告自行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2、原告户口簿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