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熊**,被告张*、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被告太平财保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3日8时40分,被告张*驾驶桂a******号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00814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张*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认为,被告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原告受伤,应对该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蒙**系桂a******号小型客车车主,应与被告张*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桂a******号小型客车已在被告太平财保广西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太平财保广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张*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47740.39元。各项赔偿请求如下:(1)医疗费:18384.1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40天=1600元(从2013年8月13日至...(本文书还有5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