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梁*、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文书还有3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