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刘**、北流市塘岸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北流市塘岸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6198.79元。其中医疗费154540.41元;残疾赔偿金1586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元;护理费71436.5元;误工费69730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7048.7元;营养费8000元;交通费4000元;鉴定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3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64900元,共计621470.01元。被告先承担交强险部分的12.2万元后再承担70%的责任。庭审中原告对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及评估车辆损失后另行起诉。
事实与理由:,被告刘**驾驶无号牌压缩式垃圾车沿国道324线由北流往容县方向行驶,原告黎**驾驶桂k×××××号小轿车沿国道324线由容县往玉林方向行驶,双方在324线1405m+850m的路段发生碰撞,致使原告人身损害和车辆全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其认定的法律依据非常欠缺,且被告车辆的刹车痕迹明显是...(本文书还有5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