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刘**因经济周*向江**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11月13日之前还清。后江**多次索要未果。
刘**未答辩。
江**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江**的基本情况;
2、借条一份,...(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