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x的朋友韦俊哲(系被告人黄x交代)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黄x称其武鸣县的一个朋友“搞”(即偷)了一辆汽车,问被告人黄x是否有意收购,被告人黄x表示愿意收购。2013年4月9日,被告人黄x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车的情况下,仍到南宁市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辆梁xx被盗的黑色起亚牌yqz7165ae型汽车(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90400元)。被告人黄x将该车开回柳*市后,从贩卖假证件的人手中购买了一整套假的身份证及车辆手续,并以人民币5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覃xx,覃xx经查询发现该车手续系伪造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该车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3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x抓获归案,并从其家中搜出赃款人民币38300元(已发还覃xx)。由于...(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