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莫**。
原告张*诉被告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仅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石孟*和人民陪审员韦彩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欢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0月打工时认识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生育儿子**,××××年××月××日双方到宜州市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待子女缺乏关爱,对待老人缺乏关心。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并经常殴打原告,被告还有好赌的恶习,经常向家中老人要钱,遭到拒绝时就殴打老人。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父亲应尽的义务,且时常殴打家庭成员,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原...(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