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宗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否认,辩称其没有驾车撞人。辩护人认为,1.宗孝在没有饮酒、吸毒等禁止行为的情况下,有证驾驶机动车致被害人刘*某2重伤,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属交通肇事民事行为;2.侦查机关在取得宗孝故意伤害的供述笔录时,存在疲劳审、夜间审的情况,证据的取得存在违法性。宗**初始供述系交通肇事行为,后更改为故意伤害行为,再后来又改为交通肇事行为,其供述行为不应认定翻供;3.即使认定宗孝有罪,也不应因其翻供而加重对其刑罚处罚,用车辆撞击只是一种手段及客观要件,不应认定其手段恶劣。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宗孝独自驾驶其白色东风风光330小型普通客车从通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冰趟子林场其父亲宗某某家出来,沿冰趟子林场奋斗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林场居民刘*某1家小卖店附近时,宗孝看到被害人刘*某2与王**在前面同向步行。当时王**在道路东...(本文书还有3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