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肖**、朱**、肖**、肖*与被告曹**、广州魁高**********、佛山市南************、罗**、余**、徐*、蒙城县永*********、惠州市鸿***********身体权纠纷一案
被告曹*生辩称:本案应是先刑事后民事,在刑事案件没有生效判决之前,本案不应该先行开庭,曹**在涉案事故没有责任,刑事案件曹*生也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此,在民事赔偿中,曹*生没有过错,其不应该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曹*生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请求均有异议,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且应该按照2015年最新标准,原告主张的是2014年的城镇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过高,即使各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受害者本人在事故中也存在过错,所以应当适当减轻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
被告魁高公司辩称:根据代理人查阅的安监报告显示:本次事...(本文书还有10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