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134.24元、误工费17250元(115元/天×150天)、护理费6900元(115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40元/天×18天)、营养费600元(1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14914元(7457元/年×20年×10%)、交通费1361.5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文印费91.60元,合计71971.3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王*系兄弟,二人共同经营”重卡汽修”店。2017年7月27日16时许,原告将其驾驶的半挂车委托二被告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被告王*在敲砸零部件时,飞溅来的铁屑击中原告右眼,造成原告右眼受伤。原告立即被送往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本地医疗条件限制,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医院、酒钢医院检查治疗,但均未见好转。后原告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北京市普仁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右眼陈*性眼内...(本文书还有4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