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万达********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仙居********、原审被告浙江万达*************、宁夏先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仙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先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定性不当,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合同纠纷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劳务分包合同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