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任**。
原告梧州市金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第三人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金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李**,第三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市金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8日,由梧州市金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促成房地产买卖交易,第三人任**已交定金5000元整,被告陈**已收定金5000元整,《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于2013年12月24日到梧州市房屋交易中心签定产权转移过户,经过多次催告甲方(卖方陈**)仍未配合乙方(买方任**)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陈**已构成毁约,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点第二款和第三款约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协助办理手续达...(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