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伍**,农民。
被告韦**,系被告伍**之妻子,农民。
被告伍**,系被告伍**、韦**之儿子,农民。
被告伍**,系被告伍**、韦**之儿子,教师。
原告刘**、梁**、刘**诉被告伍**、韦**、伍**、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确定由审判员王*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欢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梁**、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赵**;被告伍**、韦**、伍**、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梁**、刘**共同诉称:原告于1989年建造北牙瑶族乡龙头村山脚屯**号房屋,经被告的园地边通往该房屋的道路是原告出行的唯一通道,农用车辆可正常从该通道通*,长度48m,宽度从2.7-2.9m渐宽。由于被告与原告因围墙纠纷,心生怨恨,以堵、毁原告通*的道路和毁损财物的行为进行报复,2013年4月,被告将原告的生活用水水管挖烂,并损坏原告的...(本文书还有3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