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王*与被告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胡**、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路费9400元;3.判令支付违约金36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1日,被告授权委托钦海洋负责山东寿光市侯镇化工***小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14年10月24日,被告委托钦海洋与两原告签订内部施工协议,同年11月8日,被告与两原告重新签订内部施工协议,2015年1月5日,被告又...(本文书还有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