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或发回重审,驳回原审原告的诉求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两年,于2016年6月1日期限届满终止,政府张贴拆迁公告后上诉人得知拆迁事宜,并告知被上诉人事宜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要求续租,遭到上诉人的拒绝,后被上诉人依旧强行占有并拒绝腾房。上诉人是恶意强占,已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退还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款是错误的;二、一...(本文书还有3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