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及一审被告陶*、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刑初****号刑事判决与原一、二审判决均已生效。二者存在冲突及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优先适用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且按照刑事判决追缴赃款向中信银行退赔。本案造成借款主合同无效的原因是陶*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和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银行在审批贷款过程中对贷款证明材料审核不严,导致犯罪行为得以完成。康顺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二)原审判决对康顺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同一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条件下,如何就不同担保实现债权顺序等问题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本文书还有2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