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被告退还租金36000元给原告;2、确认购买李*的其中255.9平方米鸡棚属原告所有,该鸡棚的补偿款38385元归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其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在2016年8月份实际解除。并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口头反诉,反诉的原告为陈**,反诉的被告为林**,反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林**退还征地补偿款7800元给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陈**。事实和理由是:因为林**冒充陈**已经领取了...(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