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月供135582.93元及利息5333.9元,共计140916.83元(以72359.42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7年11月28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共计3521.5元,主张至全部付清本金及利息为止;以63223.51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7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共计1812.4元,主张至全部付清本金及利息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y130××××3802),约定被...(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