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陈*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4民初****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及委托代理人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请求被上诉人补缴田**1996年5月至2017年2月社会养老保险。事实和理由:本案符合起诉受理范围,一审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支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田**向一审起诉请求:依法由被告补缴...(本文书还有646字未显示)